证券交易所购买国债取得相关收入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券交易所
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的规定,机构从事股票、
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证券
交易营业部直接购入或从二级市场购入国库券未参与市场流通到期兑付本息的,取得
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国债交易所得,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所称
“机构从事国债交易取得的所得”,是指购买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所取得的收入,
是一种经营所得。而证券交易机构直接或从二级市场购入国库券,未参与市场流通到
期兑付本息获取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
息收入”。
对于金融机构购买国债取得相关收入应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
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是这样规定的:金融保险
企业经营国债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
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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