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1信息】 某外国企业在华投资设立了A、B两个从事
生产经营的营业机构。1995年至1998年,两个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所得税
税率如下表所列:
年度 A营业机构 B营业机构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995 100万元 30% -50万元 15%
1996 100万元 30% 100万元 15%
1997 -50万元 30% 100万元 15%
1998 100万元 30% 100万元 15%
请问该外国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
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
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
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故该外国企业应当在A、B两个营业机构
中选择其中的一个符合条件的作为申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分别
计算各个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
业机构所使用纳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
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
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下面计算该企业各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1.1995年度,A机构本年度在为B机构补亏50万元后尚有盈利50万元,应按照A机
构的适用税率纳税,即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所得税为:50×30%=15(万元)
2.如何确定该外国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因为B机构在1995年度是亏损
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在税前弥补该亏损。
根据前述规定:B机构1996年在弥补其1995年的亏损50万元后盈利为:100-50=
50(万元)
1996年应纳所得税为
50×15%=7.5(万元)
A机构在1995年度为B机构补亏50万元,故B机构1996年度弥补的亏损应当按照A机
构的适用税率来缴纳所得税,即B机构1996年度的补亏数额应纳所得税为:
50×30%=15(万元)
A机构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为:100×30%=30(万元)
故该外国企业1996年度合并A、B两个机构的应纳税额为:
7.5+15+30=52.5(万元)
3.1997年A机构亏损50万元,B机构盈利100万元。1997年度的所得税额计算原理
与1995年的计算原理相同,此处不再赘述,列式计算如下:
(100-50)×15%=7.5(万元)
4.1998年度的所得税额计算原理同1996年的计算原理相同,列式计算如下:
(100-50)×30%+50×15%+100×15%=37.5(万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