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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如何计算应交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1信息】 问:我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4000000元, 本年度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50000元,通过老区促进会向贫困地 区捐赠150000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应交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及财税字 [2000]0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贵公司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的50000 元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通过老区促进会向贫困地区捐赠的150000元在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又据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的规定,贵公司2000年度 应纳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调整所得额: 4000000+150000=4150000 (2)计算扣除限额: 50000+4150000×3% =174500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4200000-174500)×33% =13284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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