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如何计算应交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1信息】 问:我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4000000元,
本年度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50000元,通过老区促进会向贫困地
区捐赠150000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应交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及财税字
[2000]0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贵公司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的50000
元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通过老区促进会向贫困地区捐赠的150000元在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又据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的规定,贵公司2000年度
应纳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调整所得额:
4000000+150000=4150000
(2)计算扣除限额:
50000+4150000×3%
=174500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4200000-174500)×33%
=132841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