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
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按如下要求办理: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
,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
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4.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
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5.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
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6.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
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
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
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7.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
《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
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8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
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
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
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
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9.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11.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
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12.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
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
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14.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
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
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5.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
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
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
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16.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
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
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17.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5日
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总局。年度企业所得
税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送到总局所得税司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源分析;
(3)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4)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
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
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
容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口
径办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