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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如何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企业境外所得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设立 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 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另一种是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 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新税制实施之 日起,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国内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缴纳时,从其应纳 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 的所得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 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 (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 即: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 园(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 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 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但可以在 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的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扣除。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 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例:某企业1995年有国内所得100万元,国外分支机构所得20万元,已 在国外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试计算该企业1995年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1995年共有所得为:100+20=120(万元) 按我国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为:120×33%=39.6(万元) 扣除国外已纳税款后,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9.6-6= 33.6(万元) 纳税入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 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 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纳所得税进行抵扣。二是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 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 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 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 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 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二是纳 税人创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 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 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境外的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规定缴纳税款。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 预缴仍按统一规定进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度计算预缴,具体 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 全年应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 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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