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
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
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
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
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年。
3.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
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