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
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
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