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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 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 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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