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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外贸企业汇兑损益计税如何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企业汇兑损益计税问题作了说明。外贸企业由于 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 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 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外贸企业某年 有汇兑净收益10万元,按5年期平均转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每年应转入2万元。 2.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4.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支付使用,或者虽已交 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之前,计入有关的资产价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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