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应如何计算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为计算简便,国家税务总局
对此明确了具体的计算程序: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剔除,计入所得额之中;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例:某企业1994年获利10万元,在营业外列支了对外捐款2万元,这2万
元捐款是通过红十字会捐送给某医院。试计算该企业1994年应纳的所得税。
首先应将营业外列支的捐赠2万元剔除,增加收入2万元,调整后的所得额为
12万元。
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为:12×3%=0.36(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2-0.36=11.64(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度应纳的所得税为:11.64×33%=3.8 412(万
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