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企事业单位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如何纳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
位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视具体情况,缴纳税收。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
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承包、承租经营者
按照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使用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
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
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
经营所得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加工厂承包给个人,该个人每年将经营成果的30%交给加工厂,剩下
所得归其所有。假设该个人1995年承包此企业获利20万元。试计算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加工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00×33%=66000(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200000-66000=134000(元)
个人所得:134000-134000×30%=938 00(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5%十5000×10%十20000×20%
十20000×30%十438 00×35%=2608 0(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