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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如何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和 红利如何征税,国家税务部门作了明确规定: 1.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对投资方 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 而按《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所列的计算公 式补缴所得税。 2.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 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和 红利不再补征税款。 3.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 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 缴企业所得税。 4.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即经济特区和浦 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上述1中,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1-投资企 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例如,企业A和企业C各投资一部分资本,合伙成立一联营公司D。企业B购买了联 营公司D的股票。假设企业A、企业B适用所得税率为33%,企业D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30%。企业A1995年有来源于企业D的红利收入100万元,企业B1995年 有来源于企业D股息收入21万元。企业D1995年已按适用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试 计算企业A、企业B应补缴的所得税额。 (1)企业A应补缴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以上公式: 企业A来源于企业D的应纳税所得额=100/(1-30%)≈142.8 57 (万元) 企业A应纳所得税额=142.8 57×33%=47.14(万元) 企业A的税收扣除额=142.8 57×30%=42.8 6(万元) 企业A应补缴的所得税=47.14-42.8 6=4.28 (万元) (2)企业B应补缴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以上公式: 企业B来源于企业D的应纳税所得额=21/(1-30%)=30(万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额=30×33%=9.9(万元) 企业B应已缴所得税额=30×30%=9(万元) 企业B应补缴所得税额=9.9-9=0.9(万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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