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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股份公司取得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股份公司 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 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 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 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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