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股份公司取得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股份公司
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
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
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
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