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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作了如下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融资中心、营业部、外汇交易中心),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 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6]579号)执行期限已满。从1998 年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所属企业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征收 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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