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企业利润中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在一定范围内
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形式。对上
述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企业利润中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作了
明确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纳入企业利润之中,按适用税率征税。
以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
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之中,征收企业
所得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