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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如何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1信息】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 了企业收入包括以下七项: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 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以上收入都要在扣除成本费用后计征所得 税。 按税法规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下列支出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资本 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种税收 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中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 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 项支出。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与取得企业收入有关的成本,如直接人工、 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与取得企业收入有关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与取得企业收入有关的损失,如存货的盘亏、固定资产的盘亏等。这里要特别强调的 是,如前所述,企业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企业 按照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目前实行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利润;在计 征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同时,一些企业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 家税法规定相抵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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