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目前,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检
查工作正在进行,为方便税收政策查询,将近年税务机关新出台的所得税法规及纳税
人关心的有关问题分成七类30个问题予以解答。
关于收入总额问题
1、问:对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
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
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
得税。
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
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①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
批准的,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②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人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③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问:对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如何处理?
答: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
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
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
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3、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其他方面如何处理?
答: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
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
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4、问:企业以预收贷款方式销售商品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
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的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
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5、问: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赁费如何处理?
答:企业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
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6、问: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
金,凡逾期未返还购货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包装物属
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
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
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
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
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7、问:企业出售职工住房收入如何处理?
答: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
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但企业应首先用
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
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已出售给职
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8、问:对企业购买的国债、债券利息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
的国家重点建设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利息应照章纳税。
9、问: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
所得税。
10、问:基金会应税收入如何处理?
答: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
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行科学研究的、文
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
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
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
收企业所得税。(注: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它各种基金
管理组织,不适用上述规定。)
11、问:农村信用社逾期拆放同业资金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答:应按其约定的利率计算,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问:烟草公司的罚没收入及办案经费支出如何处理?
答: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3、问: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获得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拨付的运杂费补贴如何
处理?
答: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取得的运费杂补贴,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14、问: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如何处理?
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如何处理?
普:①纳税人(内资企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
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纳税人(内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
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
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纳税人(内资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
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④企业(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
值(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应相应调整账户,
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⑤纳税人(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
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
赠时的实物价格计人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
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16、问: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何处理?
答: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方企业通过
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
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方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
资方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17、问: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还有哪些?
答: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
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
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
税前列支。湖北省石油公司在省内所属上交运杂费的县(市)石油公司(名单详见原文),
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数,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县(市)以下公司上交运
杂费,经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数,在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8、问: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还有哪些?
答:纳税人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在超过规定企业所得税申报期以后,企业纳税
年度内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
度补扣。
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
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19、问:纳税人的社会捐赠如何处理?
答: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
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可按
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从1998年10月1日起,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可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
通过该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扣除,
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捐款,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内资企业
的捐款(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款合并计算)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
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7号)《关
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
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
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20、问:纳税人的工资计算与列支如何处理?
答: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
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
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从1998年1月1日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
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
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
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对以前年度提取的工资额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必须作为"以丰补欠"
的工资专款;对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招待费或转作其他用途的费用,一律
据实并入计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
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
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
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
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凡不符合规定的
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费,在确定计税工资和
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21、问: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一项政策法规性较强的业务,尤其在当前企业改组、
改制中涉及到许多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资产的税务处理历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很复杂具体的工
作,具体政策很多,限于篇幅,这里不予展开。请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8)097号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
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在于弥补亏损问题
22、问:在纳税检查中,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如何处理?
答:对纳税入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
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3、问:企业的某些项目所得弥补亏损如何确定?
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
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
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
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问: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如何处理?
答: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
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限期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
续弥补。
被兼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
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用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
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
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
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5、问: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问题如何处理?
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
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
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
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
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
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26、问:虚报亏损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虚报亏损,应及时调减其亏损额。同时,将
企业虚报的亏损额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依33%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
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调减亏损额后,仍然亏损的,对虚报部分不补税。调减亏损额后,转为盈利
的,应对盈利部分的所得额补征所得税,并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和单位虚报亏损的处理,按国税发
[95]198号、[96]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年终检查出的与申
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对虚报亏损情节较为严重
的,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特定项目审批规定
27、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审批?
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
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
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
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
失一起在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纳税人在申报上述税前扣除审批时,除按规定提供盘
亏、毁损、报废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外,还应提供相关存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
能说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和分解过程的凭证等资料。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作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
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
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账、呆
账损失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
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
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情贷业务的企
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在申报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除按规定提供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
能说明委托借款性质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等合法有效文书以及其他与借款有关的合法
有效凭证等资料),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关于减免税政策
28、问:在企业减免税期间查增的所得额问题如何处理?
答: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
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
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问: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可否享受减免税照顾?
答:企业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关于其他业务税政规定
30、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征免问题如何处理?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
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
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
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
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
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
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
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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