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报财产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申报期内,如
何处理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企业申报准确及时,能使
实际发生的损失得以在税前扣除,否则,很可能出现不该纳税的财产损失被税务机关
调整纳税。笔者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必须
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自我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不
论金额大小,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
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
同纳税人权益的放弃。
二是掌握好申请时间。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
了后四十五日(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同时,
纳税人应在实际发生财产损失的当期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纳税
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
年度补提补扣。如某纺织厂,因前几年纺织行业一直处于低谷,每年亏损2000多万元,
历年盘亏、毁损无法处理的财产损失都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内,其金额高达620
万元。2000年纺织行业市场升温较快,一举扭亏为盈,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要求在当年处理"待处理财产损失"620万元。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损失全部属
于以前年度应处理而未处理的挂账损失,并非2000年当期发生的,按规定不能在税前
扣除,并全额调整纳税。
三是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企业提出财产损失申请后,对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必
须逐项提供相关的鉴定、说明材料,以供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1、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属于企业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如需要报废、报损的,
应由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提供鉴定资料;对属于非正常现象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凭有
关职能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
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并将其净值扣除残值后
列为损失,对参加财产保险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有保险赔偿的部分。对因盘亏减少
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责任部门提供依据,对损失原因作详细说明,包括对固定资产
的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减少原因的说明,以及董事会(厂务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处
理的意见。不管何种形式的财产损失,都应提供毁损、报废财产损失变现收入入账的
会计凭证复印件。对已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在提供评估前后
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说明的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历史成本所占评估后固定资产价值的
比例,确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实际损失。
2、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对报废、毁损的流动资产,应由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
管理、财务等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确定其可回收利用或变现价值的,扣除残值后的净
损失可作税前扣除。对盘亏减少的流动资产应附报资产盘点清查表,由盘点人员、保
管员对账实不符情况作详细说明,企业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等,在扣除赔偿金额后列作净损失。对削价、折价的存货损失应由企业物价、财务等
部门说明理由及计算依据。对上述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处理都必须有董事会(厂务会)
集体决定意见。
3、坏账损失的认定。坏账损失,企业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并不完全一
致,就目前情况看,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账款,都可列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
除。债务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
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
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
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
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以上是确认坏账的一般条件,如何鉴定其损失,还应提供真凭实据,否则,税务
机关是不可能同意在税前扣除的。具体包括:(1)对债务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
应提供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债务人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复印件;乡镇以上政府宣告债务人被撤销、解散的文件;并出具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
终结裁定书及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包括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在内依法成立
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2)对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
踪的,应由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或
法院宣告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并由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失踪、死亡人
员家庭状况的证明,以证明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其债务。(3)对债务人遭受重大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应由债务人所在地县以上的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
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以说明其财产(含保险赔款)确
实无法清偿其债务。(4)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坏账损失,应出具债权人向法
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及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
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5)对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在出具与
债务人签定的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复印件;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
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的同时;首先查看企业在三年内有无与债务人重
新发生业务关系,如有新的业务关系,则不能列为坏账,如已终止业务关系,则可列
为坏账。然后,根据其价值大小区别情况处理,对于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债务人路
途较远的,由企业说明收不回的原因;价值在5000-10000元之间的应由企业的具体经
办人员提供材料(如要款的次数、时间及对方单位的回执等);对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要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包括其偿债能力、拖欠原因、催收情
况等,对以上的说明材料都必须有经办人的签字,有集体会办意见。(6)关联方之间的
任何往来账款都不得列为坏账。
从税务机关近年来审核企业财产损失的情况看,很多企业由于不注意相关证明材
料的收集、保管,出现了"申请容易,取证难"的现象,因而造成税务机关上门审核过
不了关,是"哑巴吃黄连",申报纳了"冤枉"税。笔者在此给各单位财务人员提个醒:
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积累保管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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