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如何抵免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山东04/30/2001信息】 山东省内某中央直属工业企业1999年度缴
纳企业所得税5000万元,2000年度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应交纳
企业所得税6000万元。该企业在2000年度经省经贸委批准立项确认对本企业的生产设
备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额为7000万元,同时省国税机关也批准了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申请2000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系财
政拨款,200万元用于从国外引进设备,200万元为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费,50万
元用于购买通用工具、器具,其余3550万元用于购买国产设备(合增值税),请问该企
业应如何计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的企业所得税?
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规
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13号),国家经贺委同时也出台了配套的政策规
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政策的精神制定了《山东省国税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鲁国税所[2000]4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
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该办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其第三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围绕这一条,办法制定了若干细节上的规定,现将
它们分别列举如下
第一、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价税合计金额和普通发票载明的设备价款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
费用。允许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
第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
工具、器具。
第三、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不论是在一个年度还是在
几个年度内完成,均以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购置设备的投资额,计算确认其应抵免企
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根据以上三条的规定,该企业2000年度可用于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国
产设备投资额为:5000-1000-200-200-50=3550(万元)
故该企业2000年度可中请抵免的技改投资额为
3550×40%=1420(万元)。
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2000年)比前一年(1999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为
6000-5000=1000(万元)。
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
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
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继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
年。故该企业2000年度可用于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为1000万元,其余420万元可用
于抵免2001年至2004年的所得税。
据以上分析,该企业2000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6000-1000=5000(万元)。
据调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过程中存在两个
问题,值得注意:
1.对"技术改造"认识存在误区
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是对现有的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换代就算是"技术改造",其实不
然,这里的"技术改造"是专指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
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且须经经贸部门予以确
认,除此之外的对其他的生产设备进行的改造都不能算作这里所讲的 "技术改造",
因而也就不能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
2.立项申报意识不强
办理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
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在此之前还要取得盖有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有效公
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其次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与此
同时还要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最后一步才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抵免企业所得税。我们发现有些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操作,疏漏了其中的
有关步骤或是证明材料,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是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给申报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企业必须加强
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立项申报意识。
3.财务会计核算与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操作过程脱节
按技改政策规定,企业在申请确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际投资额时必须提供购置
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是普通发票的复印件及与发票复印件相对应的
发票清单。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与供应商在结算时存在疏漏,致使设备在竣工投产后
仍未能取得或全部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在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提供符合办法
所规定的合法凭据。另外,有些技改设备是与其他普通设备一起购进的且在开发票时
没有划分清楚,给确认投资领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我们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要与供应商协商及时取得发专门的发票。由于技改投资一般涉及的时间会较长,企业
应对涉及按改投资的记账凭证专门设立一个备查簿,在申请确认技改投资实际投资额
时会很方便的从大量地记账凭证中找到这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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