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收入补税与否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近期有一户企业询问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
是否并入计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过我们核实,实际上该"股息"是企业买卖股票而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发[1995]078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投资收
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然而,如果纳税人对外投资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其分回的投资收益,除
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外,凡是已完税的,应调减计税所得。也就是说,如果投资方与
被投资方税率相同的不补税,税率有差别的,要按差额补税。
结合新修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从1999年度开始股息性
投资所得应与全部应税收入合并后,按抵免法确定应补征的税额。也就是说,对外投
资取得有已税股息、红利等所得应进行还原并入收入总额计税,最后对已纳税额进行
抵补处理。还原公式如下:
(1)企业应计的股息性所得(分投资项目或不同投资对象)还原为投资方的应纳税所
得额=应计股息性所得÷(1-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
(2)抵免限额:(1)×投资方适用税率≤应计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资方实际已纳所得
税款
涉及到股息性投资所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是以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股息
收入。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进行对外投资,由于其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比例的不
同,它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因此,股票投资的核
算也按投资额的大小以及它对被投资单位经营决策影响的高低,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
益法进行核算。
以成本核算法处理的,企业收到股利时,通过"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进行账
务处理,然后按上述公式还原后进行纳税申报;以权益法核算处理的,由于按会计核
算方法,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股利,作为"长期投资"科目账面价值的减少处理,
直接冲减了当期会计利润,因此,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要对"长期投资"科目进行
调整,对调整出的股息收入进行还原后作纳税申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