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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缴纳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财务会计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 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需要经过一定调整。 在发达国家一般都颁布有专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准则,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出台所得税 的具体准则,但在税法和有关的法规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本文根据有关规定,对所得 税缴纳的实务会计处理作一介绍。 一、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不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均是 按年设计,但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支出,纳税人就要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期预 缴所得税。内资企业可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季 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1)以上年实际应缴所得税为基础确认当年预 缴所得税额,也就是企业在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上年全年实际应缴税额为基 础,适当考虑当年的预计生产经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全年预缴所得税后,再 计算确定每期预缴税额。(2)以各预缴期的实际应税资料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它是按 纳税人每期(月或季)的实际计税资料计算每期应缴所得税额。由于是预缴所得税,可 以不进行各项差异的纳税调整,即直接以当期财务会计的利润总额(账面利润)乘以所 得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如果有金额较大的差异项目,如坏账准备差异,也可以 在当期调整,但不进行全面调整。 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第一种预缴方法:可以只作每期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当企业每期实 际预缴所得税额相同时,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采用第二种预缴方法: 1.期末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时,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预缴所得税时,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年末, 企业应认真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 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 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经税务机 关受理并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之后,税务机关根据选案标准、平时及审核中 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检(稽)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 均应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照规定 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 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 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 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 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3)纳税人己预缴 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外资企业为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 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 度应缴纳的税款。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 1.计算出应缴或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实际收到退回的多缴税款时,作与上述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需减去(或加上)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贷:递延税款)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所得税减免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企业不应该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进行利润或胜利分配。 如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不仅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而且也是对国有企业或国家 有投资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一种侵蚀(或流失)。因此,企业应正确地进行减免所得税 的会计处理。如果不是法定减免,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记入"资本公积"。 1.先计后退的会计处理 a.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减免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等 2.先缴后退的会计处理 a.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3.法定直接减免,不作会计处理。 (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纳税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有关法规规定不同,使财务会计与税 务会计计算不一;二是由于纳税人计算差错或违规,它又分为是平时(年内)错账、或 是上年度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错账时间不同,其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 1.平时使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的纳税调整 因为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 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使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 用金额相等,因此,对调整的差异本身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2.年度内错账的会计处理。 由于年度内错账金额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款,因此,发现后只需调整本年度相关账 户即可。 3.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对企业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本年 利润,由此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 账户;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 账户。 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账户,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 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本账 户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账户,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为借方余额,作相 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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