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好处费应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最近,山东省蓬莱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
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将出口商品销售给有出口权的外贸公司,
外贸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将一部分出口退税款作为好处费给了该企业,该
企业将新得款项作了减少进项税处理,没有合并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这种做
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税函[1997]21号文规定:"企业出口贷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
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税。"此项规定是对有
出口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有出口权的外贸单位出口而言的,且报关单上注明出
口业务是以该企业名称开展的。但该企业是将出口商品销售给外贸公司,开出增值税
专用发票,由外贸公司返给的好处费,不符合以上规定,应合并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经稽查人员解释,该企业财会人员补缴了税款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