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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2001信息】 问:我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后经改制成为 股份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50万元,我公司调增了固定资产账户, 并根据调增后的数额提取了折旧。但税务机关不允许该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为什么? 答:根据财税字(1997)77、(1998)50号文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 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税可以计提折旧,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 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税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一是据 实逐年调整,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 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 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综合调整,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 资产项目,均应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 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这两种调整方法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后采用。 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上述调整,税务机关将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予以调整,相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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