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坏帐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1信息】 某公司有一笔5000元的应收账款,因
当事人死亡长期未能偿还,时间已超过3年以上,公司已作坏账处理,要求国税机关
准许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审查核实,情况是这样的:1996年初,该地区乡镇企业局刘某到该公司借
款5000元,作为企业局挂钩烤烟样板的农药扶持款。后因刘某生病住院医治无效
死亡,此笔款项已无法收回,经公司决定将此款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了。
但是,这笔坏账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0]579
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
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
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a20010313006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