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相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
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
0号文件)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适用以
下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
产,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
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
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
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
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如发生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应由变更
后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适用以下印花税税收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
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
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025
号文件)规定:
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
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3)根据现行印花税的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出售
等行为而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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