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
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
弥补,但是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对该条
文理解有偏差,以致出现违规行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税前补亏应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
一、有的纳税人认为既然税法有规定可用本年所得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就可以用
当年利润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需经税务部门批准。甚至有的企业将挂在未分配
利润科目的以前年度亏损转入盈利年度成本,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这些做法都是错
误的。税法的规定只是赋予了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权利,要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必须依照
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后方能弥补。自行弥补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弥补亏损的时间要求。首先,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
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及有
关资料。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或未被税务部门批准的,需缴纳当年实现税款。其次,亏
损弥补期限为五年,即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起,连续弥补五年,不能间断计算;连续
发生年度亏损的,应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
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三、弥补亏损金额的确定。企业需弥补的亏损额和用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都必
须是企业会计利润进行全部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的会计利润。有
的企业把弥补亏损简单理解为用盈利年度会计利润弥补亏损年度的会计利润,纳税调
整与否,与当期纳税没有影响,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是不正确的。根据税
法规定,企业不论是亏损年度还是盈利年度都必须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利润进
行纳税调整,如果纳税申报不实,税务部门在以后年度纳税检查中查出应调未调项目
被认定为偷税的,企业需补缴税款并予以处罚。
四、对纳税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企业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仍然
亏损的,税务部门可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
所得税额,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盈利年度检查出的应调未调项目,需先补缴税款,
再处补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