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可否减免或先征后返附加税?如是,应怎样办理退税?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问:我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一四厂是
军队三线转移搬迁企业,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具体
办法是,每年所交增值税、营业税超所定基数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条
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性质,随主税的减免而减免。请问,我厂的情况是
否符合减免或先征后返附加税的情况?如符合,应怎样办理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47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一是明确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二是在1995年底前,对名单列举的三线企业,以其
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
的应缴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款退还给企
业,应纳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三是说明具体退税手续的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办理。
在[94]财税字第047号文件时限到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12月11
日下文,又将该政策的时限延长到1997年底,并对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名单进行了重新
列举。其中陕西省三线调整企业(项目)25个,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1个。同时将
退税计算的基数调整为“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余额为
基数”。另外还增加了三条补充规定:一是调迁企业调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
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继续生产销售并发生纳税义务,返还基数原则上留在原址企
业,如原址企业不再生产销售或虽生产销售,但其年度应缴纳的税额不足返还基数的,
可由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确定将基数从原址企业划转到新址企业。涉及调迁企业返
还基数跨省划转的,由财政部经相关省专员办协商办理;二是规定“三线脱险搬迁企
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
三是要求“返还的税款必须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企
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截止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该政策继续延期的文件,按照惯例,
1997年底应是该停止执行政策的最后期限。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该政策自动失
效,三线企业不再享受多征税款退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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