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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报废设施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问:油气田企业钻井过程中所用钻具和井 控装置,因中石油集团公司制定摊销的标准过低而未摊销完,钻具和井控装置的报废 是正常损失,我们认为不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而税务机关认为报废就应该作进项税 额转出,请问是否按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 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 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 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是否属“非正常损失”应以此标准原则衡量。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损 失的方式可能有差别,各行业、各部门及各时期对不同货物损失限额的规定标准也可 能不一致,因此,在具体执行中一般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1.凡属“自然灾害损失”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不论数额大小,均按非正常损失对待处理。   2.凡属“其他非正常损失”,即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按非 正常损失处理。如电力企业超过行业、部门规定标准外线路损耗(铁铜损)、易啐物 品运输途中的超标准损耗、工业企业超标准出产的残次品等。 你企业的这种损失是超过行业规定的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属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 税额转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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