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最近,税务机关在对安徽省某上市公司
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上市公司在申报缴纳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将公司全年国库券“利息收入”463万元作了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463万元。
调阅凭证发现:
这部分收入是该上市公司将尚未到期的国库券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所得。账面
上国库券“利息收入”中,从开始计息日至出让日的应计国库券利息为406万元,其余
57万元收入应为二级市场转让收益。这部分收益不能作为国库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
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国债的利息收入”是指购买国债孳生
的利息收入。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收益,不属于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属免征企业
所得税范围。
税务机关对该上市公司的国库券二级市场转让收益57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
33%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18.81万元。 (a2001012300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