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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的收入也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问:我们是蓝一建筑市场招投标服务中心, 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市场信息咨询服务,为建筑施工企 业招标投标提供咨询服务,建筑工程项目评估结算等业务。 1999年11月,我单位取得一笔编标费收入(此项收入是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 所编制的标的收入)共500万元,并全额开具了服务业发票。由于我单位规模不大, 人员有限,无能力进行全部编标。经单位领导协商,将一部分取得的业务转移给其他 编标公司去做,支付编标费共计200万元。我单位按差额300万元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2000年3月,税务机关来我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开出的500万元发票,在账 上没有全额计入收入,其中200万元计入“预收账款”,而只计收入300万元。税务机 关以“为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提供服务取得编标费收入未全额入账”而责令我单位 补缴200万元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万元。 我们认为,我单位执行的是建筑业会计制度,按300万元的收入申报纳税,是按 实际取得的收入申报的,将部分业务转移给其他公司的200万元收入不归我单位所有。 那么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全额计税是否正确? 答:根据你们的来信,本报记者专门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现答复如下: 首先应明确你单位的此项业务是否属于建筑业的劳务范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二项的规 定,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 中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 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等。而在第七项有关服务业的规 定中,服务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显然, 从你单位的经营范围看,不属于建筑业,应属于服务业。 其次,我们再看一看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要按照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该 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只有以下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余额计税: (一)运输企业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 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支付给该接团 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 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可以看出,你单位的此项业务收入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故仅按照差额的300万 元收入申报纳税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所做的补税决定是正确的。 (a20010123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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