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加收滞纳金
录入时间:2001-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1信息】 问:我是某商业企业会计,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核定我们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我们库存商品少,大量资金用于购买商品,
所以没有及时安排资金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了《催缴税款
通知书》,并限期让我们补缴税款,还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我们
难以理解。我们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平时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无关紧要,反正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要进行汇算清缴,到那
时一并缴纳也不算晚,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不应加收滞纳金。不知我们的认识对否?
答:从你来信中可以看出,你对税收法规的理解还不够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
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因此,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核定你们单位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有法可依的。
你认为平时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无关紧要,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要进行汇算清缴,
那时一并缴纳不算晚,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不应加收滞纳金。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十分之二的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
件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
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而易见,主管税务机
关对你们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补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是完全
正确的。 (k2001010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