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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注意调整项目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定:收 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等于纳税调整前所得,这个调整前所得相当于企业财会报表上 反映的利润总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纳税调整前所得之差,报表上反映为“纳税调 整”,也就是企业财会制度(或实际支出)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纳税调整”填报正 确与否关系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必 须严格按照税收规定申报调整,但从实际的填报情况来看,纳税调整填报的准确性还 是比较低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熟悉了解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的前提,根据去年出台的有关税收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项目 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计税工资的变化。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 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 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二、业务招待费的变化。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由原来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 额的5‰、3‰、2‰、1‰四档调整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 的按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3‰二档计算。 三、广告费支出的变化。广告费支出原规定除粮食类白酒不得扣除外,其他没有 规定扣除限额,现调整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提 高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申报扣除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且个条件:一 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 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四、业务宣传费的变化。业务宣传费原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 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金融企业2‰,保险业及其他非银行金 融企业为5‰。其他企业没有规定扣除限额,现调整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 内可据实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变化。固定资产的价值除了4种特殊情况外(国家统一规定清 产核资;固定资产部分折除;发生永久性损坏;计价错误),一般不得调整。同时,增 加三种资产不得折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 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①房屋、建筑物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 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计提方法采取直线折旧法,需要加速折旧的须报国家税 务总局批准。 六、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的变化。修理与改良支出二者划分 的界线,原规定不很明确,现调整为凡符合以下三条之一的修理支出,应视为改良支 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 命延长二年以上;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扣除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属于未提足折旧的,可增加固定资 产价值;另一种是属于已提足折旧的,作为递延费用,5年内平均摊销。 七、坏账损失的变化。1、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原规定按企业财务制度年末应收账 款余额的3‰、4‰、5‰、1%提取,现均调整为5‰(保险企业1%)。年末应收账款包 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不包括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 应收账款的坏账处理按六条标准确认(详见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略)。 八、《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得扣除的变化。《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 个不得扣除项目不变,并增加: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 款、罚金、滞纳金;税收法规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 标准,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九、其他有关费用支出的变化。发生的费用应根据配比原则,不得提前或滞后申 报扣除;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必须在年度开 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合并、分立业务所得税处理有新规定。 以上变化情况说明,今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项目多,企业要结合实际工作, 早准备早调整,把纳税申报工作做好。 (ap2001010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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