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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外国企业、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确定由其中一个营业 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营业机构负有 监督管理责任;二是没有完整的帐册、凭证,能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 费用和盈亏情况。合并申报纳税,涉及到由于营业机构所在地区享受优惠待遇不同而 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 税率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 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的利润弥补 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 当按原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以上规定值得节税者注意,并可以据 此进行节税策划。 现举例如下: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机构,A机构在深圳,享受15%的 优惠税率;B机构设在北京,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A机构汇总 合并纳税。该企业1993年A机构应纳税额为10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为2000,000 元;1994年A机构亏损额为4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为1600000元,1995年A机构应纳 税额为8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200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1991-1993年该企业的 应纳税额分别为: 1993年应纳税额=(1000000×15%)十(2000000×30%) =150000十600000=750000(元) 1994年应纳税额=(1600000-400000)×30%=360000(元) 1995年应纳税额=(800000-400000)×15%十(400000×30%)十(2000000×30%) =60000十120000十600000=780000(元) 在以上案例中,如果节税者通过扩大优惠税率地区的利润,缩小高额税负地区的 利润,只要手段合法,其节税余地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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