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外国企业、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确定由其中一个营业
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营业机构负有
监督管理责任;二是没有完整的帐册、凭证,能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
费用和盈亏情况。合并申报纳税,涉及到由于营业机构所在地区享受优惠待遇不同而
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
税率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
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的利润弥补
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
当按原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以上规定值得节税者注意,并可以据
此进行节税策划。
现举例如下: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机构,A机构在深圳,享受15%的
优惠税率;B机构设在北京,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A机构汇总
合并纳税。该企业1993年A机构应纳税额为10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为2000,000
元;1994年A机构亏损额为4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为1600000元,1995年A机构应纳
税额为8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200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1991-1993年该企业的
应纳税额分别为:
1993年应纳税额=(1000000×15%)十(2000000×30%)
=150000十600000=750000(元)
1994年应纳税额=(1600000-400000)×30%=360000(元)
1995年应纳税额=(800000-400000)×15%十(400000×30%)十(2000000×30%)
=60000十120000十600000=780000(元)
在以上案例中,如果节税者通过扩大优惠税率地区的利润,缩小高额税负地区的
利润,只要手段合法,其节税余地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