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计算标准方式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出后以后不是应交入库的所得税额,需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应缴入库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免所得税额±股息收入补税额+境
外收益补税额±国家允许增减的税额
下面再就免除双重征税中出现的境外收益补税问题进行举例说明。税法规定:外
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根据当地纳税凭证,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但抵免
限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境外应纳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按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
算公式为:
抵扣限额是准许扣除的最高额度,在实际抵扣时,节税者通常会遇到三种情况:
1.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等于抵扣限额,则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可以全部抵
扣,实际抵扣等于抵扣限额。
举例如下:某外商投资企业设在A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000元,已在A国缴纳
所得税为300,000元,该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224600元,其抵扣限额为:
抵扣限额=(7224600十1000,000)×30%×(1000,000)/(72224600+
1000000)=300000(元)
该分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等于抵扣限额,因此这部分税款可以全部抵扣。
2.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大于抵扣限额,其超过部分不能作为税额抵扣。但对节
税者来说,有一点可以安慰的是:此项不允许抵扣部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
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抵扣限额。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少于抵扣限额部分,
需作境外收益税额,并入应缴入库企业所得税额中。
按上例,该企业设在C国的分公司所得为800,ooo元,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216000
元,其抵扣限额为:
抵扣限额=(7224600十800000)×30%×(800000)/(7224600+800000)240000(元)
C国分公司境外收益补税额=240000-216000=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