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计算标准方式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出后以后不是应交入库的所得税额,需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应缴入库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免所得税额±股息收入补税额+境 外收益补税额±国家允许增减的税额 下面再就免除双重征税中出现的境外收益补税问题进行举例说明。税法规定:外 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根据当地纳税凭证,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但抵免 限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境外应纳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按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 算公式为: 抵扣限额是准许扣除的最高额度,在实际抵扣时,节税者通常会遇到三种情况: 1.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等于抵扣限额,则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可以全部抵 扣,实际抵扣等于抵扣限额。 举例如下:某外商投资企业设在A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000元,已在A国缴纳 所得税为300,000元,该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224600元,其抵扣限额为: 抵扣限额=(7224600十1000,000)×30%×(1000,000)/(72224600+ 1000000)=300000(元) 该分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等于抵扣限额,因此这部分税款可以全部抵扣。 2.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大于抵扣限额,其超过部分不能作为税额抵扣。但对节 税者来说,有一点可以安慰的是:此项不允许抵扣部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 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抵扣限额。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少于抵扣限额部分, 需作境外收益税额,并入应缴入库企业所得税额中。 按上例,该企业设在C国的分公司所得为800,ooo元,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216000 元,其抵扣限额为: 抵扣限额=(7224600十800000)×30%×(800000)/(7224600+800000)240000(元) C国分公司境外收益补税额=240000-216000=24000(元)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