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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企业在所得税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0-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0信息】 日前我国对企业发展实施了一些带有 优惠性质的税收政策,从受益主体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面向小企业的,那么, 对小企业在所得税上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乡镇企业政策   对乡镇企业所征的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 费用,而不再执行过去税前提取10%的办法。   (二)鼓励安置城市待业人员就业企业政策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 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支持高技术企业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 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 税。   (四)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 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五)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   1、对农村及城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 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 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 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 技术服务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 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 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 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六)校办工厂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七)福利企业   民政部门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盲、 聋、哑和肢体残疾)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 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小型企业的所得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中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为了适当照顾小 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国家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利润在3一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一政 策一直延续到现在。                (at990703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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