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某公司代某机械设备厂进口设备一套,价
格为5万元人民币,货物报关进口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8500元,海关将完税
凭证开给了委托方——机械设备厂。公司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后,当月申报抵
扣了进项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8500
请问这样处理对吗?
答:该公司凭完税凭证复印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正确的。国税函发[1995]
288号文规定,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即对报关进口的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不征税;凡是海
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的账务处
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应为:
借:应收账款 8500
贷:银行存款 8500
所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收账款 85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