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免抵退
录入时间:2002-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自1998年7月1日起,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的出
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
(一)A类企业的具体标准是(同时具备各条件):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
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年创汇额
在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的出口企业(注册地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
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业)自2001年起,年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
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的具体标准是(同时具备各条件):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
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的出口企业(范围同上)年创汇额
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
嫌骗税问题;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
押所退(免)税款;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的具体标准是(同时具备各条件):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A、B、C、D类的划分有严格的具体标准和审批手续。国税发[1998]
95号《通知》第六条规定: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
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
(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
关于对实行“免、抵、退”税的B类出口企业和C类出口企业的管理,国税发
[1998]9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
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申报“免、抵、退”税。“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
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即可办理“免、抵、退”的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
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
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第四条规定: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
的管理办法。C类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
“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
“免、抵、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
础上审批“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应如何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呢?《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
法》(国税发[1999]6号)第六条规定:实行出口“免、抵、退”税的企业,当年出口
的货物,在清算期内(清算期当年3月31日以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由出
口企业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并于清算
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
物,退税机关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
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
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已“免、抵、退”
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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