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建设单位不是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 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请问:“安装工程产值”是相对建设单位 还是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设备在工程施工中以“材料出库单”或设备购入时取得的“ 商品销售发票”直接记入“建安工程投资”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其纳税人是谁?   另外,建设单位支付的材料差价款是否并入工程总造价纳税,其纳税时间如何确 定?   承包安装工程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 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另一种情况是,在安装企业承包的安装工程 总额中包含了机器设备本身的价值在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的规定,对第一种情况,只就安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对第二种情况,则要全额征收 营业税。也就是说,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 是相对安装企业而言的。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安装工程的纳税人是从事安装工 程作业,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工程所安装的设备无论是建设单位自购的, 还是安装企业提供的,建设单位都不是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对安装企业向建设 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应并入工程总造价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 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i20030213)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