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是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
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请问:“安装工程产值”是相对建设单位
还是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设备在工程施工中以“材料出库单”或设备购入时取得的“
商品销售发票”直接记入“建安工程投资”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其纳税人是谁?
另外,建设单位支付的材料差价款是否并入工程总造价纳税,其纳税时间如何确
定?
承包安装工程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
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另一种情况是,在安装企业承包的安装工程
总额中包含了机器设备本身的价值在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的规定,对第一种情况,只就安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对第二种情况,则要全额征收
营业税。也就是说,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
是相对安装企业而言的。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安装工程的纳税人是从事安装工
程作业,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工程所安装的设备无论是建设单位自购的,
还是安装企业提供的,建设单位都不是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对安装企业向建设
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应并入工程总造价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
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i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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