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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为助学 缘何反被罚

录入时间:2003-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3信息】 长期以来,作为人才的摇篮--学校一直被 人们视为“无税区”,特别在计划经济年代,学校税收管理基本上处于“真空地带”。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学校纷纷抓住其占地广、位居闹市、门 面多等优势,积极拓开多种经营路子,除校办工厂外,利用临街门面进行房产出租也 是其中一种重要形式。某中学为解决学校经费困难,改善办学条件,自1998年以来就 将临街的20个门面出租,并以收取租金为捐资助学为由,在与承租方签订的房产租赁 合同上注明收取的款项系捐资助学金,并非房屋出租款。每个门面每年收取租金9600 元,1998-2002年5年来共计收取租金96万元。该学校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 记证,又未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前段时间被正在开展学校税收专项检查的该县 地税稽查局查获,予以补税和罚款。   该校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被动局面,这主要是由该校负责人和财务人 员纳税意识淡薄所致。他们主观认为学校收取的租金不是一种经营应税行为,目的是 为了助学,发展教育事业,并非为搞老师福利。因此,对收取租金须申报纳税甚是不 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均应缴纳营 业税。对该学校取得的各项赞助收入是否为应税收入,要看学校是否存在向对方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所有权。如此项收入系无偿取得,不征营业税。 反之,应视为有偿取得,应征营业税。该学校以捐资助学的名义向对方收取的房租系 有偿收入,应照章申报纳税。同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ar2003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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