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碰硬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某单位管辖内的乡场街上的一个体副食经
营户,1999年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换发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以前由于各方面的
原因未能按要求收取缴纳税款,纳税人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2002年1月,我所
根据邻地税发[2001]92号参照同行业核定该业户每月纳税营业额为1200
元。该业户未进行纳税申报。向其送发纳税通知书,并多次到纳税人经营点现场收税,
纳税人以无钱为由而没有缴税。现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税务登记证是否过期?依据是什么?
2、发税务文书是否必须两个正式税务干部?依据是什么?如果纳税人不签收,
是否必须要在场人当场签字?依据是什么?协税员、当地党政干部或部门干部可否作
为在场人签字?要是不能,在不能找到在场人签字时,税务机关该怎么办?纳税人与
签字在场人发生抓扯时,该怎样处理?依据是什么?
3、依据邻地税发[2002]92号文(略)对该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合
法?
4、针对该业户的情况,税务机关该进行哪些税务活动,每种活动的依据是什么?
每种活动应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1、依据征管法与细则第十九条。1999年该个体户是否换证,之后该县地
税局又是否进行过验证换证,若进行过,该个体户又是否按规定验换证。你若回答上
述问题,便知税务登记证是否过期。
2、细读征管法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即可明了你的问题。送达税务文书不
必两个正式干部,因为“没规定必须两人”。若纳税人不签收,当场人愿签则签,不
愿签也无妨,依据见细则一百零三条。协税员、当地党政干部或部门干部等一切会写
字,一切愿意签字者均可签。找不到人签,就回来再找一帮人去送,去签。还找不到
有人,便按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或一百零六条办。纳税人与签字在场人发生抓
扯时,你就劝,签了字就签了,没签的也不强求签。而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你
们有义务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3、你附的邻地税发[2001]92号文,未见有误。
4、针对该业户的情况,①你所应(报县局稽查局)对其进行稽查,查清该户之
违法情形;②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③若逾期不缴,报告县局局长,并批准;④
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查、拍卖其价值相当之财产充抵税款。其中第①
之依据为“稽查规程”,余为“征管法第四十条”。
5、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应尽义务,依据见征管法及细则“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章节。
纳税人未按时纳税,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办。
纳税人不来申报,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办。
纳税人有偷税情节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办。(m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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