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有什么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2001信息】 营业税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中有: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条有什么具体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 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 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 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 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 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的确定方法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 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 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 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 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如下: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 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 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 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 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 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退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