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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对这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应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不同的处理: (1)房屋建成后,如果甲乙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分享的分配方式,甲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按“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 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视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纳营业税;合营 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全额计缴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用缴 纳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如果甲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 是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于营业税所称“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 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应税行为。那么,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者从销售 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 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例]甲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乙公司提供资金,成立合作企业丙公司合作建房, 合同规定甲方分期取得固定收益,其余盈利由乙方享有,风险由乙方承担。对这一行 为的税收处理应该为:甲方分期取得的固定收益应视为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合作企业 的价格,其取得固定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合 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乙方享有的“其余盈 利”不用缴纳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甲方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此种经营行为,不适用以无形 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同风险,不征营业税的规定,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使用 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纳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 规定核定。合营企业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再销售,应按“销售不动 产”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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