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对这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应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不同的处理:
(1)房屋建成后,如果甲乙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分享的分配方式,甲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按“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
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视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纳营业税;合营
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全额计缴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用缴
纳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如果甲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
是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于营业税所称“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
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应税行为。那么,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者从销售
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
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例]甲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乙公司提供资金,成立合作企业丙公司合作建房,
合同规定甲方分期取得固定收益,其余盈利由乙方享有,风险由乙方承担。对这一行
为的税收处理应该为:甲方分期取得的固定收益应视为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合作企业
的价格,其取得固定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合
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乙方享有的“其余盈
利”不用缴纳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甲方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此种经营行为,不适用以无形
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同风险,不征营业税的规定,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使用
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纳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
规定核定。合营企业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再销售,应按“销售不动
产”缴纳营业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