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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并乙方负责建房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对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并乙方负责建房, 房屋建成后,按建筑面积比例分配。这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应该如何纳税? 对这种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此 种经营行为,是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者权相互交换,这样,甲方(出地 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乙方(出资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 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例]甲方出地1000平方米,乙方出资金并负责建成房屋总面积100平方米,双方 按4∶6分配房屋。这一过程,对甲方来说,相当于将6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乙方,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纳税,其营业额就是那600平方 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对乙方来说,就相当于将4000平方米的房屋销售给甲方,其 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就是那4000平方米的房屋的价格。即 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房屋价格,也是甲方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于双方未进 行货币结算,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核定房屋的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 税率)。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同类不动产,只能核定计税价格。 对合作建成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再销售,应按“销售不动 产”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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