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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这样签定合同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定合同,在合 同期内将房产交由包销商根据市场价格销售,销售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者开具 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对此形式如何纳税? 这种方式属于由包销商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包销商销售的房产,应就 包销商售房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应就其取得的价差或 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的合同期满,尚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购进自 行销售。这涉及两次销售: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产销售给包销商,应按“销售不 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二是包销商购进房产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 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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