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换地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1信息】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甲乙双方合作建房,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房屋建成后按各自的出资
比例分配,即所谓的"以房换地"。在这一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
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
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甲乙双方都有营业
税的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方应按"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乙方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例如:乙方企业投资400万元,在甲方企业提供的土地上建造4000平方米
的房屋,根据协议,甲企业分得1600平方米的房屋,其余2400平方米归乙企
业所有。甲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价值:400×1600/(4000-1600)
=266.7万元。
即:甲企业以3/5的土地使用权换取了2/5的房屋所有权,乙企业则用2/
5的房屋所有权换得了3/5的土地使用权。这样,甲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营
业收入为:266.7×3/5=160万元。
由于甲乙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仅按工程成本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其营业额。
调整后的营业额160×(1+30%)/(1-5%)=218.95万元。
(注:30%为北京市地税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5%为营业税税率。)甲企业应缴
营业税218.95×5%=10.95万元。同样调整乙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额:
400×2/5×(1+30%)/(1-5%)=218.95万元。因此,乙企
业应缴纳营业税为:218.95×5%=10.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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