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费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1-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1信息】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销售及软件系
统开发等业务。2000年初,我公司受另一家公司委托开发软件,并签订了合同。
合同规定开发成功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向我公司分别支付软件开发
费和计算机设备价款。请问我公司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
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
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所以,你公司可将软件开发费的相关资料送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a20010327006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