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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后销售存货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1-03-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3/2001信息】 刘老板经营一中等规模的书屋,因生意不 太好,打算另谋职业,便对书屋停止了经营,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证手 续。由于停业后,剩余的大批存书占压了资金,就低价进行了销售。税务机关发现后, 责令其就存货销售收入部分申报纳税。刘老板不服,认为既然已经注销了税务登记证 为什么还要纳税?对税务机关下发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置之不理。最后,税务 机关扣押了其部分书刊。刘老板认为税务机关是滥用职权,就怒气冲冲地到税务局去 评理。 税务干部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耐心地对其进行解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 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税收征管法》第27条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 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抨、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最后,刘老板只能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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