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7/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 释(试行稿)》的通知”中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 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49号)。在投资入股时,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产权发生 了转移,依据该文件精神不应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应征税。征税时的计税依 据是什么?是对股权转让这一行为征税,还是对原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转让行为 征税呢?税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征税过程中,容易因执法人员对政策理解的不同而 产生不同的结果,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极有可能引起税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为此,笔者认为依转让该股权时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较 为合理。因为转让该股权时,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与投资时转让无形资产、 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相比,有可能发生了变化,但征税仍是针对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的行为征税,不是对转让此股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之所以国家规定投资时转让无形 资产、不动产不征营业税,而在转让该股权时征收营业税,是国家为了进一步促进经 济建设,鼓励投资而给予投资方递延征税的一种优惠,扶持政策。但在投资转让无形 资产、不动产行为至转让该股权行为这一期间内,此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发生的自然 增值或减值,应该作为计算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这也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征税 范围及意图,符台国家税收利益优先的原则。 但是,企业的财务会计档案都有一定的保管期限,如果转让该股权时,投资当时 的原始资料已按规定销毁,在征税时就很难查证真实的法律文件,其计税依据较准确 定。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