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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一部分借贷款项转让他人使用,是否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1信息】 问:企业向银行借贷款项后,又将一部分 款项转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这种情况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企业将自用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利息(资金占用费)的行为属 转贷行为,属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 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劳务包括金融保险业,同时《营业税税 目注释(试行稿)》指出,转贷是指将借来资金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金融业贷款 业务的范围。无论是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还是个人发生的转贷业务都应当申报缴纳 营业税。转贷业务应税营业额应是贷出款项利息减去借入款项利息的余额,应纳税额 =应纳税营业额×税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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