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退伍军人开美发店有税收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1-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1信息】 某某曾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期间因军事演
习导致腿部残疾。现退伍,自谋生路,开有一家美容美发店,现在雇了3名工人做活
儿,自己不做。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在税收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
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此所得权限于劳动所得,具体包括:工资、
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国税函[1999]329号)。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员个人
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
6条第一款规定:"所称残疾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而
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政策所规定的条件。所以,你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个人
所得税应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 (a20010313006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