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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1信息】 新疆特克斯县地税局在对县运输公司进行 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4月在进行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在车辆牌照、营 运证、线路牌仍属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将20辆客车作价出售给本企业司机,并分期向 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第一期已收回售车款80万元。地税部门要求该公司 补缴营业税4万元,企业人员对此不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78号《关于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 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 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可见,地 税部门作出的补缴税款行为是有依据的。(a200103200060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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